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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一方借钱送孩子出国留学,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玲玲为了送孩子出国留学,不顾丈夫的劝阻向好友借款三十万元。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确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如果玲玲的借款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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