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行为。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房屋的维修和押金。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损坏或者磨损,这些损坏或者磨损应当由谁来承担维修费用呢?出租人可以随意扣押承租人支付的押金吗?
【案例摘要】
2022年1月,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与房东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4000元,押一付三,即签约时需要支付16000元作为押金和首期租金。
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对房屋的维修责任,其中有一条是:承租人应当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如因正常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或者赔偿。张某签字后,拿到了合同和钥匙,并搬进了房子。
不久后,张某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他发现房子里有很多地方都是旧的或者破损的,比如墙壁、地板、窗户、门等。
其次,他发现房子里有很多设施都是坏的或者不好用的,比如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等。最后,他发现房子里有很多虫子和老鼠,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
张某觉得自己被骗了,便联系了李某,要求他解决这些问题,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李某不理会张某的要求,并威胁张某说,如果他再纠缠他,就让他搬出去,并不退还押金。张某无奈之下,只好忍受着这些问题。
一年后,张某的合同到期了,他决定不再续约,并准备搬出去。张某将房子打扫干净,并将钥匙交还给李某。张某要求李某退还他支付的押金。
李某却拒绝了,并称张某在住房期间,对房子造成了很多损坏,比如墙壁、地板、窗户、门等都有划痕、污渍、破洞等,这些都是张某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造成的,应当由张某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李某还称,这些损坏的维修费用远远超过了押金的金额,所以他不仅不退还押金,还要求张某额外支付一些钱。
张某对李某的说法非常不满,并认为这些损坏都是正常使用造成的,或者是原本就存在的,与他无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焦点】
争议点一:张某对房子造成的损坏属于正常使用还是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
争议点二:李某是否可以扣押张某支付的押金?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负责房屋的维修;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爱护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因正常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对房子造成的损坏属于正常使用还是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呢?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爱护房屋,并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如果承租人因正常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使用是指符合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以及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的使用。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是指由于时间、环境、物理、化学等因素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老化、磨损、变色、褪色等现象。
如果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是指违反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约定的用途和方式,或者违反一般人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的使用。
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造成的损坏是指由于承租人的过失或者恶意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划痕、污渍、破洞、裂缝、变形等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提供押金。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押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提供押金的一方有权利在履行合同后取回押金。提供押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约定的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收受押金的一方有权利在押金中扣除应赔偿的损失,不足部分向对方追偿,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对方。
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扣押张某支付的押金呢?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押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如果承租人履行了合同,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了合同,出租人可以在押金中扣除应赔偿的损失。但是,出租人不能随意扣押押金,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否则就构成违约或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