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孩李思怡活活饿死,被困家中17天!两名民警被判刑!
- 新闻
- 2023-07-13 13:01:18
这都是什么年代了,已经二十一世纪了。
2020年就已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了?怎么还会有人因为没饭吃而活活饿死呢?
到底又是谁把年仅三岁的小女孩困在屋子里,暗无天日地度过了17天?
这又和“为民服务”的两名民警有什么关系呢?
接下来,就来为大家揭晓事情的真相。
【案例摘要】
时间回到1999年12月8日的一个清晨,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的一个小县城里本案的女主人公李思怡诞生了。
唯一不幸的就是李思怡的原生家庭并不好。
她的母亲李桂芳在年纪很小的时候就因为不认真学习,早早地就辍学了,不久便步入了社会。
可能也是因为李桂芳早年步入社会,所以接触到的人也形形色色,良莠不齐。
后在一个酒厂和前夫结识,二人一拍即合,很快便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可能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原因,李桂芳的前夫也不是什么好人。
天天在社会上晃荡,浑浑噩噩。
后来,因为杀人进了监狱,不久就和李桂芳办理了离婚手续。
通过二人的协商,两人唯一的儿子因为李桂芳没有经济能力,留给在了前夫家中。
由前夫父母抚养,李桂芳每个月给予部分的抚养费。
之后的几年里,李桂芳不但没有因此而振奋精神,努力生活。
反而越来越堕落,也因为整日在各种不良场所里行走,李桂芳居然还染上了毒瘾。
更可气的是,由于李桂芳的不务正业以及混乱的性生活,没过多久李桂芳便生下了李思怡。
但是,没想到李桂芳仍然执迷不悟,在工作的时候,毒瘾发作,口吐白沫,昏死过去。
这可把一起值班的同事们看傻了。
也是因为这件事,李桂芳弄丢了自己唯一可以养家糊口的工作。
但是可能也是因为母爱泛滥,李桂芳在照顾女儿李思怡的事情上从不含糊。
但是随着李思怡不断长大,她的饭量也慢慢地增加。
再加上身体发育,孩子开始长个儿,要经常给孩子换衣服。
但李桂芳也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更何况她平日还要吸毒,这可是一笔不菲的开销。
就这样,李桂芳母女俩便经常地挨饿。
偶然邻居发现这个可怜的小女孩偶尔还接济着点。
但是都是些微不足道的帮助,并不能实质上解决李桂芳母女的燃眉之急。
后来,邻居也看不下去了,纷纷向附近的福利院申请,能不能让孩子住进福利院。
起码能暂时地解决孩子的温饱问题,不至于每天忍冬挨饿的叫人心疼。
但是,福利院最终还是以李思怡有母亲的事实拒绝收养李思怡。
最终,李桂芳因为走投无路,最终走上了偷盗的道路。
可能因为良心未泯,李桂芳不会去偷邻居家的东西。
只是经常盗窃路人和商店里的物品,再拿回去卖钱。
起初,李桂芳也因为盗窃被当场抓住。
但是失主往往在了解李桂芳的身世之后也不再追究,最后这些事情也不了了之了。
就因为多次的放纵,李桂芳心存侥幸心理。
总觉得自己偷盗的金额少,并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终于在2003年的6月4号,李桂芳在金堂县因为盗窃超市的洗发水被值班的保安发现,当场抓获。
很快,民警便赶到现场,询问了事情的经过。
值班民警黄小兵在多次和李桂芳的谈话中,凭借自己多年的执勤经验,断定李桂芳可能有吸毒的经历。
黄小兵立马上报给了上级领导王新。经过批准,对李桂芳进行了尿检,最后判定李桂芳为“瘾君子”。
一开始,李桂芳一副无所畏惧的样子。
但谁也没想到,黄小兵经过请示上级领导决定对李桂芳执行强制戒毒。
尽管李桂芳并不符合强制戒毒的条件,二人还是不顾李桂芳的苦苦哀求,把李桂芳送上了车。
李桂芳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之后,便把自己3年的女儿还被自己困在家中的事情告诉和二人。
但是王新和黄小兵并不以为意。
李桂芳见车已经到达青白江,离自己家不远了。
便苦苦哀求二人希望自己能回去见女儿一面,奈何二人油盐不进。
最后,李桂芳恳求二人给自己的姐姐打电话,叫她帮忙照顾一下家中的女儿。
岂料电话一直打不通。
最后,为了安抚李桂芳失控的情绪,王新给当地派出所打去了电话。
不料却被一个实习生给接了,实习生因为怕惹事,也没有上报给上级。
只是在黑板上记下了这件事。
后来,值班的同事误把黑板上的字擦去了,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等到2003年6月21日,团结村派出所接到居委会的报警电话赶到现场。
民警破门而入,看到的却是李思怡腐烂的尸体。
年仅三岁的无辜女孩李思怡,最后因为被困家中17天,无人发现而被活活饿死了。
【以案释法】
- 黄小兵、王新以及实习生的失职是否违法?
其实,李桂芳作为惯犯,她吸毒被抓不止一次,那么为什么李桂芳次次都没有被强制戒毒呢?
所谓的强制戒毒,是指对那些注射或者吸食毒品的“瘾君子”。
所采取的强制心理治疗、药物治疗、道德和法治教育,通过相应的行政措施让那些“瘾君子”摆脱苦海,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那么,强制戒毒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严重违反社区禁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下,才能相关部门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那么,本案当中李桂芳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应当适用强制戒毒的规定,所以黄小兵和王新对李桂芳强制戒毒的措施是“滥用私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正是因为黄小兵和王新的滥用职权才导致了李思怡惨死屋中的悲惨结局。
其实,二者的违规操作恰恰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根据现有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以三年一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严重的话会判到七年。
- 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呢?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像本案当中的黄小兵和王新作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就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他人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就如办案当中李桂芳的人身自由。
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用职权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
即本案当中黄小兵和王新二人明知其对李桂芳采取强制戒毒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可能会危害到李桂芳的人身自由等权利,仍然执意将李桂芳送去了戒毒所。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的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的时候,有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的义务。
但是,黄小兵并没有把李桂芳的戒毒通知书传送给她的家属,才导致李桂芳的家人并不知晓李桂芳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以及家中无人照看的孩子李思怡。
同时,大家也注意到当地派出所执勤的实习生并没有到上报的义务,才导致在家苦苦等待母亲的李思怡无人照顾最后被活活饿死的结局。
最后,法院判处王新三年有期徒刑,黄小兵两年有期徒刑,那个实习生也被开除了血迹,李桂芳因此也获得了十万元的补偿金。
- 母亲李桂芳是否有权拘禁女儿李思怡?
相信很多父母都有把孩子关在家里的时候,但是父母真的有权利来限制子女的人身自由吗?
结果当然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会被判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孩子也享有法律赋予的人身自由权,虽然作为父母,也不可以囚禁自己的孩子,从而完全限制子女的人身自由。
比如不让自己的孩子出门,或者吃饭等等,这些都属于过度地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
但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对孩子进行限制。
比如父母可以限制孩子的一些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行为,从而规避未成年人犯罪,从而误入歧途。
- 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那些父母双亡或者没有其他监护人且父母宣告失踪,或者是未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父母没有监护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监护人的。
由此可见,李桂芳有正常工作的能力只是因为堕落而碌碌无为,因此,福利院才拒绝收养李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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